刑讯逼供,也是司法腐败,而且是严重的司法腐败。这不是烟语君的观点,而是来自官方的定性。200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中有,“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打击,这是遏制和预防其发生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将查处刑讯逼供犯罪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于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着很明确的禁止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排除的意思就是不得纳入证据范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翻开近些年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关,用没有杀人而被认定连杀两人被判死刑的警察杜培武的话就是,“我是反侦查经验丰富的警察,但是到最后,我还是招供了。”用一位老警察的话说,“刑讯逼供不除,每个人都是张玉环。”肉体的折磨,还有精神的折磨,明知道自己没有杀人,明知道供认了杀人就要被枪毙,但为了暂时摆脱眼前的痛苦,只能说自己杀人了,这就是刑讯逼供的逻辑。所谓宁死不屈、坚持到底的,多半出现在电影里而已。刑讯逼供绝迹了吗?并没有杜绝!2020年10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刑讯逼供案。2019年5月至8月,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因刑事案件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因夏某某拒不供述,负责侦办该案的某派出所教导员仇某某竟然指使民警周某,在监视居住时对夏某某采取限制饮食、休息的方式,硬生生将一名身体健康的犯罪嫌疑人折磨成了重伤一级。
曾经有基层民警讲,现在的犯罪分子,作案之前都研究过法律规定和刑事办案流程,被抓了以后基本不会主动供述,更别说交代以前的犯案,在不把人打伤的前提下,不采取点手段,搞不好人抓了还得放人。问他不怕将来犯罪人员举报吗?其言,都知道他具有犯罪行为,有谁会替他们说话呀,那不是帮助坏人吗?闹到了媒体上,也没有人会同情他们的。至于责任追究,只要不把人弄成重伤或死亡,谁见过办案人员被追究刑讯逼供责任的?再说了,采取手段让犯罪分子交代罪行,也是为了工作,深挖罪行,也是保护社会大众,即使追究责任,上级也会考虑到主观动机的。
正如最高检在文件上讲到的,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少数办案人员缺乏现代法制精神,传统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观念仍根深蒂固,盲目推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证明作用,将获取其供述作为侦查破案不可替代的有效途径,从而不惜采取刑讯的手段来达到逼取口供的目的。在社会民众和媒体层面,往往会将道德层面对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的批判,上升到对他们人身权益的忽视和漠视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上。通常在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留言区里,对于贪腐分子,一片喊杀声;对杀人强奸分子,一片喊杀声;对于偷盗抢劫分子,也是一片喊杀声。偶有人或律师称犯罪分子也应该保障基本的权利,就会被人扣上是为坏人辩护脱罪的帽子,一块儿进行批判。在大多数人观念中,刑法就是惩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的,只要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就是犯罪分子,不主动交代的,就应该大刑伺候。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电视里《包青天》里,你交不交代,不交代拉下去先打四十大板的阶段。至于犯罪分子喊自己被刑讯逼供了,那是咎由自取,办案人员是替天行道。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法律体系,不管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认定的情况下,都是被推定无罪的,即使是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检察机关指控,即使被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其基本的人身健康权,也是应该得到保障的。这是因为,《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具有两个功能,一是依法惩戒犯罪行为,二是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其中也保护即使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刑讯逼供后即使破案,但其破案手段造成的社会危害,远超过其侦办案件所保护的社会效益,更是让社会上所有的守法人员,处于了人人自危的境地。
可是,人们往往提到司法腐败,想到的仅仅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贪污受贿,且往往容忍了刑讯逼供的司法腐败属性,甚至还有些人将其归为了是因为太负责任而犯的工作错误上,对于举报刑讯逼供行为的人,往往将其归为了为坏人辩护的一类。曾经有文章直言,刑讯逼供不除,每个人都是张玉环,每个人也是杜培武和李久明。2020年,有律师对其经办案件中获知的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材料,通过微博公开举报,遭到办案机关的投诉,近日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拟处于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事件除了法律圈为数不多的人在提出质疑外,鲜有媒体报道,更有人公开叫好,真的让人怀疑,为何有关部门为何对于刑讯逼供的存在与否不去查究,而是查办依法具有举报、投诉执业权利的辩护律师?难道他们不知道,刑讯逼供,也是严重的司法腐败,需要严肃追究责任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往期文章:“最富法官”张家惠案:当司法遭遇人情社会围猎
往期文章:两起原省高院副院长贪腐案揭示:法官拒绝法院领导谋私过问案件何其难
往期文章:中院法官助理到基层法院入额后,再想回中院做法官简直难如登天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